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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caoshubin 笔名:caoshubin 地区: 天津-南开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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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260元。
二、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6800元。
三、2008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876元。按照2876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876元与136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360元。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8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895元。
五、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规定,2008年度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1260元。
六、2008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36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26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895元。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执行新政策
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执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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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逐步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我市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逐步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为方便贷款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将于2月25日在工商银行河北支行和天津银行开源支行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逐步在全市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职工办理委托提取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方便快捷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委托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称“缴存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借款人(及配偶)同时具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应同时委托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委托缴存银行于10个工作日内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借款人(及配偶)每月无需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柜台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委托提取业务可在贷款时或贷款后办理
新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在申请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办理完毕提出委托提取申请。
■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可变更或终止协议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转移、贷款账号变更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卡号变更的,委托提取协议自动变更为相应内容;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均注销或贷款偿清的,委托提取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及配偶)无需重签协议。
■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几点注意事项
1.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2.委托提取协议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后首次还款并成功提取后生效。
3.借款人(及配偶)应妥善保管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协议,办理变更或终止协议手续时需交回贷款银行。
4.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按月还款的贷款还款凭证不得用以办理柜台提取手续。
另外,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丢失后账户信息泄漏甚至资金被冒取,自2008年2月25日起,职工刷住房公积金龙卡后输入密码三次错误的,住房公积金龙卡被锁定,下一工作日自动解锁。
政策问答:
1.哪些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截至目前,已开办委托提取业务的贷款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各支行、工商银行河北支行和天津银行开源支行。
2.职工应在何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到哪儿办理?
新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应在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3.办理委托提取需提供哪些申请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只需按规定提供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3)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
①配偶身份证件及二份复印件;
②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③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同户籍户口簿及二份复印件。
(4)《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5)最近一期《还款凭证》及二份复印件,尚未偿还首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及二份复印件。
4.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何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划入哪个资金账户?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5.提前还款可以委托提取吗?
只有借款人按月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可以委托提取,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均不可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到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提取,但按月偿还贷款的还款凭证不得作为柜台提取凭证。
6.借款人签订《委提协议书》后,配偶还可以再申请办理委托提取吗?
借款人签订《委提协议书》后,配偶可再申请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配偶需到贷款银行签订《变更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7.职工办理委托提取后,提取额度和顺序如何规定?
(1)委托提取额度
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
借款人每月还款只能提取一次。
(2)委托提取顺序
借款人按月住房补贴、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配偶按月住房补贴、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
前一顺序账户内资金提取完毕,再提取下一顺序账户资金,各账户至少保留壹元余额。
8.以前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还有效吗?
《关于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下发前,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已签订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继续生效。
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看门诊特殊病如何报销
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看门诊特殊病如何报销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少市民在登记、缴费时对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种类、范围和标准有疑惑,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包括的病种是: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范围:一是癫痫,报销范围是,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三是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I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四是其他门诊特殊疾病,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疾病在门诊就医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必须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应首先向本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劳资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情及治疗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历(或摘要)、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等,同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上报。
二、鉴定材料审核阶段
1、备齐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后,由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驻津单位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初审,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单位。
2、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单位;材料不全的由单位补充再报;材料合格的由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一式三份)、《申报病退提前退休材料目录》,并按统一要求编号上报。
三、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有关医疗专家,负责申请因病提前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好本单位职工到场鉴定。
2、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职工询问有关病情并作必要的临床检查(有些检查由市劳鉴办提前安排进行),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实职工的病历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后,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表四)》,形成鉴定意见。
3、市劳鉴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填写鉴定结论。
四、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审批退休阶段
市劳鉴办在鉴定结论产生后五日内通知单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为职工填写《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
新办劳服企业可免三年税
新办劳服企业可免三年税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凡本市辖区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以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新注册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新办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劳服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销售额是否符合规定。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检查的,应当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不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关停并转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收回,上交到市劳动保障部门。
申办劳服企业具备三大条件
一、必须是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指从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算起,在一年之内申办劳服企业的企业。
二、劳服企业从业人员须在8人以上,且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含60%)。劳服业需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一年),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服企业的规模界定在小企业范围内,即满足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含300人)。
哪些企业不能申请认定
从事建筑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从事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服务业中的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娱乐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
天津市关于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稳定就业状态,减轻个人缴费负担,根据市政府增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意见,依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就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一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50%;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二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75%。
二、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新标准补发。
三、进一步扩大享受补贴范围。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曾参加失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是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帮扶,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促进就业困难群体早日实现再就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贷款担保费补贴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贷款担保费补贴
继向低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大病职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后,我市再次出台面向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的新政策,5月8日以后发放的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该政策的实施,将切实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消费负担。
申请担保费补贴对象:职工或其配偶为被拆迁人,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予以50%的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持有关资料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担保费补贴不能弄虚作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相关部门对职工享受担保费补贴的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借款职工申报情况不实的,将追回已补贴资金。
5月8日前已发放贷款不再享受补贴。该政策实施日期为2007年5月8日,2007年5月8日前已发放的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不再享受担保费补贴。